一、竞争性磋商货物、服务的价格分值分别是多少?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只规定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未对工程采购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购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综合评分中报价分值设置60分合理吗?
答:合理合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60 分为最高上限。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工程,可采用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此,不允许采用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磋商基准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四、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报价评分必须采用低价优先法吗?
答:工程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五、竞争性磋商采购,报价分值应该设置多少合理?
答: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下,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后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注: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参与报价得分的计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六、工程装修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分值有限制吗?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工程装修采购项目,评分标准报价的分值有限制吗?《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说的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没有说工程,那请问工程是随便多少都可以吗?
答:以往成功的案例,大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比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即30%,效果较好,获得各方认可;当地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可以参照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某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价格权重。
七、小额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分的比重有限制吗?
答:可以参照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设置: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 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 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在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中,如果材料、设备的价格占比是最高的,则应按30% 来作为价格评审的分值下限;如果人力成本(含施工和管理的人力成本)的费用占比是最高的,则可按10% 来作价格评审的分值下限。通常,在工程施工项目的预算占比中,材料、设备会超过50%,在工(人工)、料(材料)、机(机械)中占比应该是最高的。
来源:今日公资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