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时,各供应商已填写最终报价单并离开谈判室后,竞谈小组发现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单中公司名称填写错误或报价金额大写不规范,竞谈小组能否让其返回更改错误?
国库司回复: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可以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
国库司回复: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与该条第二款:“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开招标项目没有人投标就可不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直接改为竞争性谈判?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BOB亚博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对于公开招标没有人投标的情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四、现有对74号令第27条的理解问题咨询如下:A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了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A项目最开始不符合非招标采购方式。A项目进行了两次国内公开招标,但均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最终A项目流标。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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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回复: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定74号)第27条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五、竞争性谈判项目两次组织谈判,参与供应商均只有两家,经论证,采购文件和预算均无不合理之处。现由于采购人急需对该项目实施采购,是否可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该两家供应商继续进行谈判?
国库司回复:
六、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环节中,若有供应商参与了第一轮的谈判并进行了报价,但不再进行最终报价(仅由授权代表口头表达,且拒绝出具书面材料和监控下表述,直接离开现场),评审委员会应当视其为放弃谈判资格做无效处理,还是按照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国库司回复:
七、竞争性谈判未进行谈判过程,是否影响评审结果?该如何处理?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