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政府采购项目,有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但有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吗?
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有两类:一是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二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设立的主体和机构的性质不同,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单位性质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则是由其自愿依法申请成立,单位性质是企业法人。
(2)两者所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范围有所不同,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的是法定强制委托代理,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采购。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则是根据采购人自愿委托,可以代理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外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
但是不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交给非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盈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